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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情人生子并给其转账、花费58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获支持

作者:admin 时间:2024-06-17 21:10 点击:2161次

 丈夫发生婚外情且婚外育子,还陆续给第三者转账数十万元,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是否能获支持?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丈夫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58万元。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发现丈夫张某与李某有婚外情,且二人在婚外生育一子。王某通过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卡消费账单发现,张某陆续给李某及其家人转账,为其购买机票、火车票,支付外出旅游、房屋租金、日常生活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

王某认为,张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和李某保持婚外情关系,不仅违反了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而且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情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该赠予行为应为无效。王某以赠予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58万元。

庭审中,李某未出庭应诉。张某对王某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这里面包括了其自身以及与朋友之间的花费,并非全部赠送给李某。对于王某提交的银行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可真实性,但向李某的转账中一部分是给二人非婚生子的生活费。

法院认为,张某在其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李某,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予行为应为无效,李某应将赠予财产予以返还。就张某主张其向李某部分转账属于支付二人婚外所生之子抚养费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王某58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情人李某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赠予合同无效后,受赠人李某因该行为取得的5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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